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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Dec 22, 2023 22:48:00 GMT -5
态退回物品,正常使用造成的任何损坏除外。 4) 放弃财产对出租人的影响 在对 出租人的影响中,将分析当出租人经过财产时,意识到承租人放弃财产时应采取的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房东可以在未经司法授权的情况下占有房产,聘请公证人制作公证记录以证明当时财产的遗弃情况和状况,甚至为此目的聘请专门公司,或者他必须与根据《租赁法》第 66 [7]条,如果法官发现承租人放弃了该财产,则法官应裁定执行官执行其占有。 众所周知,有法理指导表明,当财产被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遗弃时,在传唤租户之前没有兴趣提议或继续驱逐行动。[8]然而,将证明决定提出驱逐行动的理论和法理论据的存在。 第一个事实是,治安法官将根据房东先前提供的证据授予占有权,法院官员在执行核查令时将确认这些证据。因此,尽管承租人始终被赋予抗辩权,但采用这种方法往往会排除是否存在安全遗弃证据以及任意行使自身理由的做法等可能存在的问题,理论上,授权支付赔偿金。 对此,西尔维奥·德·萨尔沃·韦诺萨教授警告说,“房东不能冒险将正义掌握在自己手中,这将是任意的”。 “财产的放弃可能只是表面上的。” [9] 这也可以从南里奥格兰德法院的理解中摘录:“[……] 2. 由于租赁合同规定的财产被遗弃而占有财产的权利承租人,取决于承租人不再使用该财产的意图的证据的完整性,以及承租人和其他居住者的实际缺席——这里验证了这一假设。” [10] 圣保罗法院的结论是相同的,其结论是:“[……]未证明遗弃财产——从记录中显示,房客因重病不在住所接受治疗——初步驱逐不成立适用于记录的假设”。[11] 此外,如果理解为放弃财产并不意味着租赁关系的终止,并且承租人在占有之前仍然有义务支付租金和费用,那么为什么房东没有兴趣提出驱逐呢?放弃财产是否不构成合同违约,因此是否会授权提起驱逐诉讼? 这些问题的答案证明了提出驱逐诉讼的合理性,特别是如果考虑到《租赁法》第 5 条的规定,该条的上限决定:“无论终止租赁的依据是什么,出租人为收回租约而采取的行动财产就是驱逐。” 依据在于承租人违反了《租赁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三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如果承租人未适当归还财产,则终止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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