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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maxwell3232 on Jan 29, 2024 0:18:56 GMT -5
的 在连续的法律变化和法院的解释中,需要遵守新的环境参数,这使得征用过程变得更加复杂——特别是在旨在使石油管道和用于传输电能的“线路”通过的部分征用中。高压。 在这种情况下,评估是不寻常的,因为它们在买卖裸地的市场上没有相似之处。最初使用的一般规则是使用“之前”和“之后”方法来估算补偿,即比较财产在其原始状态(之前)和剩余状态(之后)的价值。 与征用不同的是奴役。在第一种情况下,个人因征用而失去了财产的所有权,而在第二种情况下,他保留了财产,尽管受到使用费的阻碍。然而,公共当局以与征用财产相同的方式设立地役权。1941 年第 3,365 号法令(征用法)第 40 条规定:“征用人可以设立地役权,但须根据本法给予补偿。” 因此,关于劳役制度,我们注意到:公共事业的声明、司法程序、事先放弃占有、接受价格和诉讼。 确定总征用中的补偿金额并不容易,因为补偿金额必须与财产的公平和实际价值相对应。当涉及部分征用时,情况就更加困难。另一方面,在确定与地役权制度所造成的损失相对应的补偿时,必须指出的是,实际上除了确定财产的价值外,还需要确定在多大程度上由于劳役制度的存在,该价值减少了,或者说,其所有者损失的价值是多少。 事实证明,该准则通常适用于农村或城市财产,例如地块,其中地役权覆盖许多小尺寸,这就是为什么结合当地城市规划的限制,它实际上使它。 们无法用于建筑目的。 常识是,在用于动物牧场或被小型种植园占据的大面积区域中,输电线路的通过不会对其产生实质性改变。很明显,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存在的小区域内的相同通道,例如细分地块,会在构造方面造成限制,而这些限制构成了 电话号码数据库 它们的预期目的,这就是为什么在城市房产中,通行地役权补偿通常为裸地价值的 2/3,而在农村房产中,通行权补偿为土地价值的 1/3。 铁塔和管道的差异对于 传输电能的高压或低压线路来说,地役权是可以理解的,它们占据空气空间,并且只在小片土地上放置柱子。然而,必须对每种情况进行特别审查。就管道而言,显然,占领除了妨碍他人财产的使用外,在某些情况下的行动不应只是简单的通行地役权,征用方必须接受这一点,否则他们将不得不再次提出征用行动间接承担所有成本,但他们并不总是愿意这样做。 需要考虑的因素:通行地役权可以被视为征用的一种特殊情况,其特点是两个财产之间的关系,给仆人带来负担。地役权涉及供役财产方面的消极义务,有义务承受构成地役权本身的限制。 地役权必然以存在至少两处属于不同所有者的财产为前提。因此。 征用或通行地役权制度是出于必要或通过补偿实现公共利益。 存在限制:一般来说,通行权可分为三类:地下通行权、地面通行权和空中通行权。 地下,用于:石油管道;燃气管道;电能管道;雨水廊道;一般排水沟;卫生或工业污水排放口以及各种其他用途,只要它们被掩埋即可。 路面:当打算用作:地方道路时;乡村连接道路;渠道和其他目的,只要它们出现在地面上。 空中,当用于电能传输线时;电话线;高架桥和其他用途,只要它们占据该房产的领空即可。 风险、限制和滋扰 地役权的实施,无论其类型或地点如何,都会涉及对供役财产造成的风险、滋扰和限制。例如,在架空输电线路的具体情况下,虽然通过严格遵守其执行的安全标准而减少和减弱,但可以提到以下几点: 风险:由于制造缺陷或材料疲劳或由于风力作用,电缆可能断裂。 限制:路权变为非建筑,不得在其上建设,甚至必须拆除现有路权;禁止大面积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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